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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告
尊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詹景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尊益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即詹景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尊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拾分之陸,被告乙○○即詹景文負擔拾分之肆。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尊益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十八萬九千元,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五紙;被告乙○○即詹景文簽發,付款人分別為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文心分社、合作金庫銀行文心分行、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文心分社,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
├─────────┼──────┼──────┼─────────┤
│  91年7月18日     │三萬九千元  │91年12月9日 │91年12月10日      │
├─────────┼──────┼──────┼─────────┤
│  91年7月31日     │一十萬元    │91年7月31日 │91年8月1日        │
├─────────┼──────┼──────┼─────────┤
│  91年8月10日     │五萬元      │91年11月28日│91年11月29日      │
├─────────┼──────┼──────┼─────────┤
│  91年10月18日    │二十五萬元  │92年1月9日  │92年1月10日       │
├─────────┼──────┼──────┼─────────┤
│  91年11月18日    │二十五萬元  │92年12月9日 │92年12月10日      │
└─────────┴──────┴──────┴─────────┘
附表二:
┌─────────┬──────┬──────┬─────────┐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
├─────────┼──────┼──────┼─────────┤
│  91年5月31日     │一十萬元    │91年5月31日 │91年6月1日        │
├─────────┼──────┼──────┼─────────┤
│  91年6月15日     │一十五萬元  │91年6月17日 │91年6月18日       │
├─────────┼──────┼──────┼─────────┤
│  91年6月30日     │一十萬元    │91年 7月 1日│91年 7月 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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