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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原告
基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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