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四三號
- 原告
- 基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