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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八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八號

原告
怡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

一點一元),並補呈被告甲○○戶籍謄本到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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