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О八號 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零捌拾貳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七 十九萬零八十二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 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聖堡營│年4月│年4月│新台幣三十三萬零│玉山商業銀│00000000│AH0000000 │ │ │造股份│日 │日 │二百六十九元。 │行台中分行│6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 2 │聖堡營│年5月│年5月│新台幣四十五萬九│玉山商業銀│00000000│AH0000000 │ │ │造股份│日 │日 │千八百十三元。 │行台中分行│6 │ │ │ │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