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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
力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工程承纜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所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第一一一之二、一一一之三、一一一之四、一一一之五地號土地上A1戶住宅之新建工程,約定工程總價款為貳佰參拾萬元,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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