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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告
歐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效文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庚○○
被告
東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己○○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東嶽貿易有限公司業經函淮解散登記,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七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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