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一六號
- 原告
- 歐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效文 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庚○○
- 被告
- 東嶽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丙○○
己○○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伍佰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東嶽貿易有限公司業經函淮解散登記,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七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