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陳秋月
- 當事人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與被告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三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源記交通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元,折合銀元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三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三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一百一十四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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