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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秋月

  • 當事人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與被告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三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源記交通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元,折合銀元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三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三十八元,折合新台幣三千一百一十四元。茲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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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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