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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二九二號

原告
巨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工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工廠有限公司簽發,被告丙○○背書,約定免作成拒絕證書,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二萬三千九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四紙,經提示付款,未獲置理,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十四紙為證,核屬相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  │      │(新台幣)     │          │            │
├──┼──────┼──────────┼──────┼──────┤
│一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0年 9月30日│90年 9月30日│
├──┼──────┼──────────┼──────┼──────┤
│二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0年10月31日│90年10月31日│
├──┼──────┼──────────┼──────┼──────┤
│三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0年11月30日│90年11月30日│
├──┼──────┼──────────┼──────┼──────┤
│四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0年12月31日│90年12月31日│
├──┼──────┼──────────┼──────┼──────┤
│五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1月31日│91年 1月31日│
├──┼──────┼──────────┼──────┼──────┤
│六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2月29日│91年 3月 1日│
├──┼──────┼──────────┼──────┼──────┤
│七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3月31日│91年 3月31日│
├──┼──────┼──────────┼──────┼──────┤
│八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4月30日│91年 4月30日│
├──┼──────┼──────────┼──────┼──────┤
│九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5月31日│91年 5月31日│
├──┼──────┼──────────┼──────┼──────┤
│十  │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6月30日│91年 6月30日│
├──┼──────┼──────────┼──────┼──────┤
│十一│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7月31日│91年 7月31日│
├──┼──────┼──────────┼──────┼──────┤
│十二│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8月31日│91年 8月31日│
├──┼──────┼──────────┼──────┼──────┤
│十三│90年 7月21日│三萬元              │91年 9月30日│91年 9月30日│
├──┼──────┼──────────┼──────┼──────┤
│十四│90年 7月21日│三萬三千九百元      │91年10月31日│91年10月31日│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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