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七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七三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環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額 │帳號 │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 │(年月日)│(新台幣)│ │ │ (年月日) │ ├──┼─────┼─────┼───┼─────┼──────┤ │一 │ 911011 │ 477750 │12191 │XG0000000 │ 911011 │ │ │ │ │-4 │ │ │ ├──┼─────┼─────┼───┼─────┼──────┤ │二 │ 911130 │ 382200 │同 上 │XG0000000 │ 91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