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二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靖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⑴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書影本;⑵系爭二十一之電話之帳單地址到院。並於庭期當日攜證物原本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