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三二號
- 原告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銀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一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