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甲○○○○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天鼎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間向原告購買空調機壹拾台,並委由原告承攬系爭空調機之安裝事宜,其中空調機價款計為伍拾貳萬伍仟元,安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