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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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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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