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工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豐鄰公司)於民國(下同)九 十一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向原告訂購角鐵、方管、扁管、圓管等不鏽鋼材,貨款共 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九千零六十一元,除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退貨 四萬七千四百二十一元、同年十二月九日退貨三萬九千七百一十三元外,尚欠十 三萬一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