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 原告
- 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住台中
- 被告
- 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 被告
- 丙○○○○企劃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簽發,付款人建華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