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己○○○有限公司、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台中 被 告 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丙○○○○企劃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簽發,付款人建華商業 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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