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九一號
- 原告
- 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住台中
- 被告
- 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
- 被告
- 丙○○○○企劃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即廣合行銷廣告創意工作坊簽發,付款人建華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面額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丁○○│艾爾發│年月│年月│新台幣三十四萬五│建華商業銀│00000000│AO479933 │ │ │即廣合│廣告企│日 │日 │千元。 │行北台中分│5 │ │ │ │行銷廣│劃有限│ │ │ │行 │ │ │ │ │告創意│公司 │ │ │ │ │ │ │ │ │工作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