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一號
- 原告
- 江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與原告共同辦理車牌號碼NA-五五二一號自小客車(賓士牌)車輛過戶登錄於被告之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原告之營業所在地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九五巷四號簽署車輛買契約書,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原告所有賓士牌車牌號碼NA-五五二一號之自小客車一輛,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造於上開時地即互相完成價金及買賣標的物之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