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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一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一號

原告
江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與原告共同辦理車牌號碼NA-五五二一號自小客車(賓士牌)車輛過戶登錄於被告之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原告之營業所在地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九五巷四號簽署車輛買契約書,由被告向原告購買原告所有賓士牌車牌號碼NA-五五二一號之自小客車一輛,買賣價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造於上開時地即互相完成價金及買賣標的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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