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二一號 原 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