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七三三號
- 原告
- 輝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聖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參仟伍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永聖服裝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陸續向原告訂購運動服裝貨品,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零五百八十四元,原告送貨與被告,詎被告收貨後,屢經催索,迄今未給付貨款,是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