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О號 原 告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錫卿 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⑴被告違約未辦理股票買賣交割,致原告為其墊款辦理交割: 緣被告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委託其夫甲○○以其在 原告公司所有之八三六之一帳號,委託原告處理股票買賣事宜,嗣被告未依約 辦理股票融資賣出交割手續,致原告除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