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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八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八О號

原告
亞柏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上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向原告購買數位監控商品一批,貨款總價計為貳拾貳萬元,並約定貨到一星期後開立期票支付貨款,孰料交貨後,被告竟委稱測試未成功,僅願給付原告壹拾萬元,而經事後查證該產品已測試完成,但被告至今仍未給付應付之餘款壹拾貳萬元。詎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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