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О六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住新竹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環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分別為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帳號12191─4號、票號XG0000000及XG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及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