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三О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環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帳號:12191─4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票號:X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