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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三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三О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環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帳號:12191─4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票號:XG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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