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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八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東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二百六十元,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票據號碼UA0000000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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