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 上訴人
- 群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瑞成沙發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五十八萬五千五百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台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