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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九六號

上訴人
群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瑞成沙發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五十八萬五千五百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

份新台幣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Q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陳秋月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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