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四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竣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萊普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壽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五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317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389元 │已退郵185元 │├───────┼───────┼────────────────────┤│合 計│肆仟柒佰零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自本裁│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