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雄
- 送達代收人
- 董信
- 被告
- 新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百湖
一、右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