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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蘇盟凱
被告
亞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卿
送達代收人
徐志雄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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