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 送達代收人
- 蘇盟凱
- 被告
- 亞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卿
- 送達代收人
- 徐志雄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