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三七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三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猛
- 送達代收人
- 陳文爵
- 被告
- 良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啟榮
原告因給付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萬零伍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柒佰叁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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