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即永利工程行 被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鐘瑞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貳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