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六○號
- 原告
- 乙○○即永利工程行
- 被告
-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鐘瑞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