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四八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建得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劍峰 一、右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