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 原告
- 乙○○即吉祥商行
- 被告
- 甲○○即雙園咖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被告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