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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原告
乙○○即吉祥商行
被告
甲○○即雙園咖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被告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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