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О八號 原 告 乙○○即吉祥商行 被 告 甲○○即雙園咖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被告戶籍謄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資 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