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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明、何泗聰

  • 當事人
    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金鴻旺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О號 原   告 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明 被   告 金鴻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泗聰 一、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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