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楊文明、何泗聰
- 當事人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金鴻旺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六О號 原 告 新生活金旺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明 被 告 金鴻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泗聰 一、右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 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 一份;並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