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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
升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進春

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霧峰製材工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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