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邱陶朱
- 原告乙○○即宏基汽車材料行、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有限公司法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五九七號 原 告 乙○○即宏基汽車材料行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陶朱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應繳裁判 費貳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捌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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