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二號
- 原告
- 甲○○
一、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五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百六十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