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六八二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五萬五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六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六百六十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