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О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О六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全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