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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О六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О六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全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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