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七八八號 原 告 甲○○即巨將水電工程行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整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七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一千九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