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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蕭煥學

右原告與被告拓通有限公司、丙○○即遊戲王電子遊戲場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肆仟捌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曹 宗 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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