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原 告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蕭煥學 右原告與被告拓通有限公司、丙○○即遊戲王電子遊戲場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肆仟捌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