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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 原告
    乙○○與被告拓通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補字第八三О號 原   告 乙○○ 甲○○ 送達代收人 蕭煥學 右原告與被告拓通有限公司、丙○○即遊戲王電子遊戲場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肆仟捌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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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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