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三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三О號
- 原告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文王飯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三О號
李郁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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