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三六號

原告
匯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依該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本工程若涉及訴訟,雙方同意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足憑。從而,兩造既已就該工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