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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世洪
相對人
長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肇涵
相對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零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費用額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概括承受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四六八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0000000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535元 │已退郵票93元 │├───────┴────────┴──────────────────┤│合計:叁佰玖拾陸萬零伍佰叁拾伍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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