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李勝彥、于贛江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李憲政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 相 對 人 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贛江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四號 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金豐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炫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捌萬肆仟捌佰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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