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九七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東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三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