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七號
- 上訴人
- 普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零玖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