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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四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澔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明德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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