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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黃峻隆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九二號 原   告 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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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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