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六一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丙○○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所為之民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住台中市○○路一七五號甲○○ 住台北市○○○路○段五五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被告 乙○○ 住台中市○○路一七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僅列被告乙○○而已,並未列被告甲○○,是其應僅係對被告乙○○提起上訴,本件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誤將被告甲○○列為被上訴人,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