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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五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五五號

原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麥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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