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一一二八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德
- 送達代收人
- 葉佳明
- 被告
- 暉將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丙○○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伍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三份。
(三)提出被告暉將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丙○○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